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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1-07 16: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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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科室(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经市农科所批准,现将《淮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9年12月30日

淮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0号)、《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且间接费用中包含绩效支出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和省部级科技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的负责人(部门)是财务室和单位法人。

  第五条分工及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制订课题绩效的考核方案和人员绩效发放的考核方案(具体包括发放人员清单、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激励额度以及发放计划)。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课题组人员绩效每次发放的考核,审核课题绩效费用的发放对象和考核标准。

  (三)单位法人负责审批项目绩效的考核结果。

  (四)财务室负责核定课题绩效费用的额度和发放人员绩效费用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费绩效支出的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足额申报间接费用以及绩效支出费用,用以保证课题研究过程中无法由直接成本列支的其它开支。

  第七条绩效支出发放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按年度分次发放或项目结题验收前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绩效使用负责,绩效发放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持钩,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间接费用预算额度内,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正安排。

  第九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条办理绩效支出申报工作时,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淮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附表),并报财务室审核,经过单位审批后方可发放。科研绩效发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奖励的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在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所将终止发放绩效支出,对于前期已发放的绩效支出,我所有权追回,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任务书的进度要求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三)项目未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中期目标任务的,中期检查不合格;

  (四)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

  (五)未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所规章制度及其他影响我所声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所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室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淮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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