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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07 16: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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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0号)、《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专项核算。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省级公开竞争研发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省级及市级稳定支持和后补助科研项目,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第五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需提供费用开支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说明、详细的测算依据等,并经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和财务审核确认。不得在单位公用消耗中重复列支。

  第六条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管理支出。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八条间接费用在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之后,可以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激励。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拨款进度及相关人员科研实绩提出绩效分配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需提供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做出的贡献等。

  第十条间接费用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批复执行,不得套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并报单位财务备案。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需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除绩效支出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法人单位间接费用动态管理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间接费用的预算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所财务室、办公室要适时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细化实施细则,确保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所财务室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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