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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07 16: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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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0号)、《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以所为法人单位申请并获立项资助的中央和省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和人才专项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平台与人才类科技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等;

  3.淮南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所立和年度追加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

  4.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及财政支持的其他类型科研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课题)主持人和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课题)主持人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及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对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

  第四条项目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后补助科研项目和稳定支持科研项目资金等三类;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课题)主持人在审批经费时,需注明支出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用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七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省(市)级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和动态管理机制,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九条审批流程。经办人规范填写报销单据→项目(课题)主持人审批→主办会计审核→所负责人审批→出纳办理支付。

第三章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项目(课题)主持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科研项目根据实施期限分年度编制预算,经费下达后及时将年度预算方案报财务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主持人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和相关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由项目(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报财务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等,一般采用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市财政零余额账户项目资金还应执行淮南市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规定上缴。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执行进度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立项依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接受审计、财政和院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财政科研项目按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及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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